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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主管部门: 国税局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6)对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在投资完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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