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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目标和范围

(一)整合目标。在2017年6月底前,我县要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县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移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县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二)整合范围。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经国务院与所属机构批准陆续纳入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交易行为高效规范运行。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逐步进入统一的平台体系。

(三)整合原则。按照市政府“一个平台、两级管理”的要求进行整合。

二、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确定组织领导机构(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成立林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保障,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确认后印发,同时报县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开展调查摸底,提出整合方案(2017年6月底前完成)。县发改局、国土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分别对县本级已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清理整合的具体方案。

(三)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职能,加快整合为市级分支机构(时间待定)。

1、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为公共资源交易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全流程电子化服务,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流程,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提供见证,为各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待交易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等完全符合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入要求后,申请接入,并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2、在现有条件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一切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交易范围、交易规则、交易服务、信息服务等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88号)要求执行。

(四)做好评标专家库建设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在国家新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出台后,按照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由县财政局牵头做好县级评标专家库建设工作。

(五)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信息系统(2017年6月底前完成)。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全部纳入平台交易,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密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依法合规,高效快捷的为交易主体提供平台服务,其中:政府采购业务由政府采购中心完成,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及产权出让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原监管职能不变。同时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部门建立相应的电子监督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在运行机制上要突出平台服务、监督功能,依法合规建立起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痕迹清晰的工作流程。

(六)建立统一的制度规则,规范服务标准(2017年6月底前完成)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88号)文件精神。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两级制定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入场交易项目范围及服务流程及标准,切实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

(七)加大公开力度,实现信息共享(2017年6月底完成)。依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要求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

(八)强化服务功能,依法加强管理(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九)强化流程管理,明确交易各方职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事项,须先由交易项目单位报经县政府批准,经相关监管单位审核确认进场交易前置条件齐全之后,递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依法合规、规范透明的流程进行交易。

(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招标投标方面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发改、财政、交通、国土、国资、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内容包括:

1、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依法履行对本行业进场项目的交易监督、履约监管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2、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组织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平台交易。

3、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电子监管,根据需要可派员到现场或通过视频系统进行现场监督。

4、对本行业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5、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考核评价等职责。

6、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申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要对被委托的中介机构按所承办的委托项目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所承办的委托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对承办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处理:(1)与委托人或竞标人串通,侵害政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所经办的项目出现有效质疑情形;(3)业务水平较低,服务质量较差;(4)其他有关情形。

(十一)转变监督方式,创新管理体制(2017年6月底前完成)。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附件:林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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